外资研发中心
减免税办理指南
问
什么是外资研发中心?
外资研发中心一般是指外国投资者依法设立的,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研发内容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产品开发等方面。外资研发中心的形式可以是外国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方式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也可以是设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的非独立法人的独立研发部门。
问
外资研发中心享受进口税收优惠的相关政策依据是什么?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
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
问
“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条件是什么?
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二、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
三、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四、上述第一、二、三条中,有关定义如下:
(一)“投资总额”是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所载明的金额。
(二)“研发总投入”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应提交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
(三)“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是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以及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为项目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的直接服务人员,上述人员须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外资研发中心提交申请的前一日人数为准。
(四)“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应将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一并计入,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适用本办法的上述进口设备范围为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所列商品。
问
经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的进口税收优惠是什么?
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可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具体为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并符合科技创新进口免税清单(财关税[2021]44号)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问
外资研发中心进口减免税申请流程是什么?
经核定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可向天津河西海关提交以下资料申请办理具体进口的科研设备的减免税手续。
(一)《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原件);
(二)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复印件);
(三)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委托办理情况下提供)
减免税申请人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减免税业务功能模块向海关提交,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天津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B厅48号窗口
咨询电话:022-24538058
来源:天津河西海关、关税处